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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山佳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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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山佳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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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
一、 本校依規定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研議和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
二、 本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委員會組織成員為校長、家長會代表、四處室主任、教學組長、生教組長、輔導組長、學年主任和科任代表。
第3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本校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授課教師辦理。
第4條 本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並由授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每學期初向家長及學生說明。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為定期評量成績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 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依各年級多元評量評定項目計算。
三、 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加權計算)
四、 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學措施,學生經補考或相關補救措施,成績評定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五、 前項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若提前補考,成績得列入班級前五名排序計算;若事後補考,則不列入計算。
第5條 本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
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6條 本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本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紀錄紀錄,依下列各款辦理:,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出缺席情形:依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記錄之。學生出缺席情形:依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記錄之。
二、 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領域學習課程等參與情形評量記錄之。領域學習課程等參與情形評量記錄之。
三、 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資料記錄之。
四、 公共服務: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資料記錄之。
五、 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實際表現記錄之。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實際表現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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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苗栗縣竹南鎮山佳國民小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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