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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山佳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 103年7月2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
四 教師有應校長依規聘請擔任導師、輔導教師及兼任(辦)行政工作之義務,不得拒絕。對學校委辦事項(如學生營養午餐教育工作、
導護、社團活動指導等)應確實善盡職責。
五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之責,並以身作則。
六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班級生活公約之擬訂、自修、午休之督導、教室整潔之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之處理、家庭聯絡簿之批閱、
家庭訪問等)之義務。
七 教師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八 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校務會議議決及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九 教師之出勤差假依教育部訂定教師請假規則及苗栗縣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十 教師應依指派參加各項研習、會議及慶典、週會、升降旗等活動。
十一 教師須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辦理留職停薪進修學位。
十二 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累積九十小時或五學分。
十三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四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搭配其他科目課程、仍應接受。
十五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六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或研習或準備教材。學生放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七 教師應多與學生家長溝通,家長對學生教育事宜提出質疑時,教師應妥為解釋。如有爭議,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解
決。
十八 教師對本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九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課、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十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二十一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
離職。
二十二如遇減班而致發生超額教師,則以自願者優先超額,如無自願者,則以在校服務年資最資淺者先行超額,在校服務年資相同時,則以教師服
務年資最資淺者先行超額,再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二十三 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
(一) 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或學校遭受重大損害者。
(二) 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三) 品德不良,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四) 對教學、訓導、輔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五) 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六) 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通知仍不補授者。
(七) 經核准留職停薪,未依規申請復職或逾期不返校復職者。
(八) 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累積達十日者。
(九)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學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者。
(十)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一)教師不得違反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之規定。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查
屬實者。
(十二)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各項、款規定。
二十四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至第十四款或本規約第二十三點或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之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依程序視其情節給予懲處。
二十五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六 教師配課科目、時數由學校依據課程標準、教師員額編制本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排課。
二十七 為改進教學,提升教育品質,教師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
二十八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據有關規定借調教師,學校不得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理由。
二十九 教師違反聘約,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法提出申訴及訴訟,請求救濟。
三十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
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十一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十二 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三 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