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會計-轉銓敘部函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1.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相關檔案
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修正條文.pdf
銓敘部函.pdf
發布時間: |
2022-03-08 08:56:19 |
發布單位: |
山佳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