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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會計-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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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相關檔案

0224附件3.pdf
附件20224.pdf
0224附件1.pdf


發布時間: 2022-02-24 09:11:33
發布單位: 山佳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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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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