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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會計-人事處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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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df


發布時間: 2025-11-26 12:54:57
發布單位: 山佳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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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7-612839 傳真:037-613453
版權所有:苗栗縣竹南鎮山佳國民小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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