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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會計-為辦理教育部114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下列符合資格條件之教師於114/1/8(星期三)下班前檢證送交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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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室以現有系統資料初步查核,並已將推薦表交予符合114年度申請
教師完成確認簽名。
三、如有符合而未拿到推薦表者或有疑義者請一併於114/1/8(星期三)下班前檢證洽人事室俾憑辦理相關事宜。
四、114年度申請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屆滿10年者:104年8月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屆滿20年者: 94年8月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屆滿30年者: 84年8月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四)屆滿40年者: 74年8月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五、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規定,茲摘錄如下:
(一)應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未曾中斷且成績優良者。
(二)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教師因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者,視同當年度成績優良,可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因事病假致考列4條3款者,應扣除未達成績優良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考列4條2款以上之考核)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六、有關年資採計之重點節錄:
(一) 私立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之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可併計。
(二) 試用教師如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試用教師年資可予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三)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如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依規定敘薪有案年資,於補實後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但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並以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為限。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四) 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可視為連續。但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保留底缺入伍服役之年資亦得併計。
(五) 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稚園教師之年資得採計。


相關檔案

通報(資深優良教師).pdf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pdf


發布時間: 2025-01-02 15:16:34
發布單位: 山佳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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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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